錦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錦銀保監罰決字〔2023〕12號
當事人(被處罰個人姓名:劉偉、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居民身份證,號碼:210********、住址:遼寧省錦州市********、職務:富邦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富邦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富邦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編制虛假財務會計資料虛列宣傳費
富邦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2021年度通過虛列業務宣傳費方式套取費用,發票金額28.98萬元,其中稅費2.32萬元,實際提取資金26.66萬元,用于業務人員的獎勵費用。存在有關報告、報表、文件、資料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問題。
2019年12月至今,劉偉任富邦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總經理,負責該公司全面工作,作為有權簽批人參與違法行為的決策,對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的違法行為承擔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富邦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虛列費用的情況說明、富邦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2021年度部分業務宣傳費報銷憑證復印件、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筆錄、中國銀保監會錦州監管分局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中國銀保監會錦州監管分局現場檢查事實與評價、富邦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營業執照、保險許可證、劉偉任命文件、勞動合同及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財務會計資料虛列宣傳費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劉偉予以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遼寧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錦州銀保監分局
2023年3月7日
來源:遼寧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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