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法院公布一起醫療糾紛案件的判決結果,判令沈陽維康醫院賠償原告35萬余元。
原告上訴稱,2019年10月29日,李某(1956年7月5日出生)因患胃癌,到被告沈陽維康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胃癌。11月5日行胃癌根治術,術中取胰腺病理活檢12塊。11月10日患者突發引流管內出血,隨機呼吸心跳停止,血壓測不出,經搶救后心跳恢復,轉入ICU治療。最終患者11月11日死亡,死亡診斷為失血性休克、腹腔出血、胰瘺等,李某的去世給原告心理上造成了巨大傷害,故提起訴訟。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298452元、精神撫慰金100000元及其它費用。
被告沈陽維康醫院辯稱,同意鑒定意見,合理的費用我方按照30%的責任承擔。原告方主張精神損失費過高,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請法院依據相關責任比例按照30%判決我方承擔。
經審理查明,患者李某于2019年10月29日前往被告處住院治療,住院病案顯示,門診診斷胃惡性腫瘤。出院診斷胃惡性腫瘤、低血容性休克、腹腔內出血、胰瘺、彌散性血管內凝血、呼吸心跳驟停、呼吸衰竭、缺氧缺血性腦病、××、重度貧血。李某在被告處治療期間于2019年11月11日死亡。關于李某的醫療費用,二原告已支付被告醫療費17000元,尚欠被告醫療費金額為17860.08元。
司法鑒定意見為:沈陽維康醫院對被鑒定人李某的診療過程存在醫療過錯,該醫療過錯與被鑒定人死亡的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建議原因力為次要~同等原因。二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28000元。
原告系李某妻子。
法院認為,本案中,經鑒定沈陽維康醫院對被鑒定人李某的診療過程存在醫療過錯。故確定被告承擔50%的賠償責任。關于二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李某之死亡必然會給其近親屬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故本院酌定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25000元。
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沈陽維康醫院賠償原告、醫療17430.04元,原告、在收到上述款項的同時支付沈陽維康醫院欠付的醫療費17860.08元;
二、被告沈陽維康醫院賠償原告、護理費1038.5元;
三、被告沈陽維康醫院賠償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650元;
四、被告沈陽維康醫院賠償原告、交通費300元;
五、被告沈陽維康醫院賠償原告、鑒定費14000元;
六、被告沈陽維康醫院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298452元;
七、被告沈陽維康醫院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25000元;
八、被告沈陽維康醫院賠償原告、喪葬費20555.75元。
來源: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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